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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光伏)(筹)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光伏)(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是基地的学术领导、评议、咨询和监督机构,接受河北省和保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组织

第三条 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光伏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一定比例的国外科学家担任外籍专家委员。
 

第四条 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8人,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把握创新基地开放课题以及标准研究方向,评审创新基地的开放课题和标准研究课题,组织成果评议和孵化评价。

第七条 安排审议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审定年度进展报告。
 

第八条 对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事项等提出咨询建议。
 

第九条 委员在任期内,应认真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章 主任委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创新基地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会议机制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基地主任和专家委员会主任协商同意,可组织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会委员不少于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创新基地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为专家委员会会议召集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8年10月30日创新基地成员代表大会暨第一次会议专家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创新基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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