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光伏)(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理事会的管理,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理事会是共建单位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共建单位代表大会负责,依照章程和共建单位代表大会决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理事会组织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共建单位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创新基地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不超过10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理事单位数量若干名。
第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第一届创新基地理事长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推荐产生。第一届理事单位由理事长和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共同推荐产生。
第七条 新一届创新基地理事长由前一届创新基地理事会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并推荐1名下一届拟任理事长候选人。
第八条 新一届创新基地拟任理事长与前一届理事会共同提出新一届创新基地理事会理事单位候选建议名单。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决定共建单位和理事会理事单位的加入和除名。
第十条 筹备召开共建单位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
第十二条 负责审议创新基地制度。
第十三条 负责审议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理事会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创新基地理事长的职责和义务: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共建单位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创新基地秘书长的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理事会要求,组织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理事会要求,跟踪落实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负责理事会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四)负责处理理事会的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创新基地副秘书长的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创新基地资料归档及日常管理事务;
(二)协助秘书长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 会议机制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8年10月30日创新基地成员代表大会暨第一次会议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创新基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