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光伏)(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管理,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创新基地的名称: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光伏),以下简称“创新基地”。英文译名: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 Innovation Base of Photovoltaic,英文缩写:NTSIBPV。
第三条 创新基地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坚持开放合作方针,广泛吸纳国内外的光伏行业上下游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校等单位加入创新基地。
第五条 坚持标准体系建设,聚焦产业需求,应用“互联网+”等手段,建设光伏领域技术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光伏领域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服务,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创新性、引领性标准,推动创新成果转化。
第六条 强化产学研用协作,加强技术标准创新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基地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开展标准验证、系统优化和符合性测试等工作,建设试验验证基地。
第八条 组织开展标准基础知识与技能培训等专业服务。
第九条 建立健全创新基地章程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创新基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创新基地主任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创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基地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创新基地成员代表由共建单位组成,理事会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和其他共建单位组成,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光伏领域优秀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办公室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组建,负责创新基地日常事务管理以及组建相关的业务部门。
第四章 共建单位
第十四条 共建单位由光伏行业上下游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和高校等单位组成,申请加入创新基地共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创新基地的章程;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五条 共建单位加入创新基地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加入共建单位的申请表;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预先研究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共建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荐共建单位代表;
(二)对创新基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起或参与创新基地的标准项目;
(四)优先获得或使用创新基地公共资源;
(五)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标准会议、研讨会等。
第十七条 共建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创新基地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和执行创新基地决议;
(二)维护创新基地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创新基地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他人利益的活动;
(三)完成创新基地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保守创新基地内部有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五)共建单位代表应与创新基地筹建工作组建立稳定持续的联系,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提出人员变动申请。
第十八条 共建单位的退出、除名
(一)共建单位自愿退出创新基地,应向创新基地筹建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创新基地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形成决议,终止其共建单位资格;
(二)违反本章程并协商无效时,经创新基地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对共建单位给予除名。
(三)共建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资格,经创新基地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则其自动退出创新基地。
第五章 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十九条 创新基地理事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光伏)理事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光伏)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会议机制
(一)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共建单位全体工作会议,在闭会期间,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共建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共建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日常运行
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办公室组织创新基地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展
(一)创新基地开展的重要工作,适宜时均按项目管理方式立项、运作和管理;
(二)共建单位和工作协调组均可提出开放课题立项申请,按照创新基地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地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地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建设目标中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地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所有的财务工作都能有章可循。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8年10月30日创新基地筹建工作推进会暨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创新基地办公室。